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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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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圖

1.本所置所長1人,綜理所務;副所長2人,襄理所務。

2.本所置主任秘書1人,組長5人,室主任1人,科長18人至22人,研究員16人至20人,副研究員31人至35人,專員5人至9人,助理研究員40人至60人,秘書1人至3人,科員8人至12人,雇員12人至14人。

3.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1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4.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1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5.本所設主計室,置主任1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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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環境檢驗所
更新日期:
110-11-01
點閱數量:
1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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