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圖
1.本所置所長1人,綜理所務;副所長2人,襄理所務。
2.本所置主任秘書1人,組長5人,室主任1人,科長18人至22人,研究員16人至20人,副研究員31人至35人,專員5人至9人,助理研究員40人至60人,秘書1人至3人,科員8人至12人,雇員12人至14人。
3.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1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4.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1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5.本所設主計室,置主任1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發布單位:
- 環境檢驗所
- 更新日期:
- 110-11-01
- 點閱數量:
- 1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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