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line分享列印本頁
:::
業務職掌 一、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環境衛生管理政策及法規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環境衛生管理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天然災害環境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訂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事項。
(五)關於環境毒物之研究及調查事項。
(六)關於環境衛生用藥及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之管制事項。
(七)關於其他環境衛生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二、關於毒性及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相關業務已因應食安五環推動政策,於105年12月成立所屬機關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專責辦理;另環境衛生管理、天然災害環境污染防治相關業務,業配合業務推動需要,於111年1月移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辦理。現行該單位職掌請參本署氣候變遷辦公室並按此連結:https://www.epa.gov.tw/Page/F3943FF90E87A7BA/e068b334-f22e-4d69-ba03-e556461ed8a3
發布單位:
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
107-06-04
更新日期:
112-02-16
點閱:
19147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