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盤查不但可掌握明確的排放量,也能發掘減量空間與機會,因此先進國家均視溫室氣體盤查為推動減量的基礎。而溫室氣體盤查管理作業,即為協助產業掌握溫室氣體排放現況,彙整並計算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完成溫室氣體盤查清冊。故溫室氣體盤查作業為整體產業溫室氣體管理制度推動之基礎,亦為產業自身進行溫室氣體管理之第一步。
我國推動產業溫室氣體盤查作業,主要係參考國際間ISO/CNS 14064-1及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規範,計算範疇一及範疇二之溫室氣體排放,僅需鑑別範疇三之排放源;其中範疇一係指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針對直接來自於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範疇二為能源間接排放源,係指來自於輸入電力、熱或蒸汽而造成間接之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三為其他間接排放源,由組織活動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非屬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而係來自其他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溫室氣體排放來源。另所謂之溫室氣體則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等七大溫室氣體;至於排放源範圍則非常廣泛,舉凡燃燒煤及油等燃料之鍋爐、使用液化天然氣之瓦斯爐等固定/能源排放,製程過程中排放,如乾蝕刻製程(PFCs)及燒結製程(石料)等,燃料使用之車、船及飛機等移動源排放,以及逸散排放源,如化糞池、冷氣冷媒逸散等皆涵蓋其中。我國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管理程序,如圖1-1所示。

圖 1-1 產業溫室氣體盤查流程圖
本署鑒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於民國104年7月1日發布,故參酌過去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管理溫室氣體之經驗,於民國105年1月5日及7日,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及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主要以耗能產業,如電力、水泥、鋼鐵、光電半導體等,此外,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產生之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以上者,亦屬應盤查登錄對象,涵蓋造紙業、人纖業、印染業等。統計至108年計列管288家業者,前述對象登錄之排放量已可掌握我國能源及工業部門燃料燃燒排放量的八成四以上。後續擬因應國際間針對運輸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管制之趨勢,研擬推動運輸業盤查制度。
為協助產業瞭解溫室氣體盤查工作,進而順利推動盤查管理作業,本署已參採ISO/CNS 14064-1、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及國際間各項排放係數資訊,建立管理原則和多項盤查技術工具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指引:為使產業執行盤查登錄作業時,有一套標準規範以資依循,本署已於民國105年完成編撰「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指引」,該指引可至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下載(網址:http://ghgregistry.epa.gov.tw)。
二、溫室氣體盤查登錄表單:已建立我國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登錄表單,並置於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網站上供各界查詢及下載 (網址:http://ghgregistry.epa.gov.tw)。除此之外,也將盤查所需之工具表單,如排放係數管理表,亦放置於國家登錄平台上供產業自行下載運用。
- 發布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更新日期:
- 110-07-01
- 點閱數量:
- 37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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