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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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合一計畫

  本署自86年起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係結合社區民眾、回收商、地方政府及回收基金4者,實施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工作,並鼓勵全民參與。透過民眾或社區自發成立回收組織,將資源物質與家戶產生之一般垃圾妥善分類,再經由回收點、地方清潔隊或民間回收商,將資源物質與垃圾分開收集,並利用基金補助地方清潔隊及補貼回收處理商,建置完整之資源回收體系,將資源物質有效回收再利用。

2.廚餘回收

  廚餘是丟棄的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有機性廢棄物,主要成分為有機物,具有再利用價值。以往國內未建立完善的回收再利用體系,故多以焚化或掩埋處理,未能有效利用資源。行政院92年12月4日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確立「垃圾零廢棄」政策。配合此一政策,本署自民國92年起,補助地方全力推動廚餘回收工作,包括教育宣導、購置清運機具設備、設置再利用廠(場)設施、僱用臨時雇工以及開拓後續通路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4款公告廚餘分類方式,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告廚餘貯存及排出相關規定,執行廚餘分類回收工作,加強宣導推動垃圾強制分類。民眾依當地規定的方式,分類排出一般垃圾、資源物、廚餘及巨大廢棄物。廚餘回收後,熟廚餘經高溫蒸煮後養豬,生廚餘送民營或執行機關自設的堆肥場再利用。本署近年已陸續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廚餘堆肥廠、破碎脫水設施、快速堆肥設施及生質能源中心等設施,提升廚餘處理或再利用效能,廚餘透過生質能源廠厭氧消化處理,可轉換成生質能源進行再利用。

  為提升一般廢棄物再利用推動成效,本署110年2月22日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並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將原「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2項及附表所定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之一般廢棄物,公告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公告內容包含一般廢棄物之廚餘、水肥、廢潤滑油、廢食用油、廢鐵、廢紙、廢玻璃、廢塑膠、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廢天然或人造纖維布、一般垃圾及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之再利用管理方式,期拓展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再利用,減少送焚化及掩埋最終處置垃圾量。

3.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

  家戶巨大垃圾指家戶所廢棄體積龐大之廢傢俱、家戶自行修剪庭院之樹枝及家戶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等一般廢棄物。家戶排出前請洽各鄉鎮市清潔隊安排時間回收。巨大垃圾若可修復則送往修復廠,若無法修復則送往破碎廠進行破碎後做為燃料再利用。
發布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更新日期:
111-11-08
點閱數量:
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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