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如何取得「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申請書」?
答:
由本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epa.gov.tw/)首頁 > 便民服務 > 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申請,自行下載相關表格。
已向本署福利社(本署12樓)現場購置或匯寄之「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申請書」(B4複寫版)可繼續使用,有效期間為修正發布「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申請書及證明書」起六個月內(100年8月14日前)。
問題2:如有申請書填寫疑義,可洽詢之人員為何?
答:
洽詢人員
設備種類 |
主管單位 |
承辦人 |
電話 |
水污染 |
水保處 |
葉宗震 |
(02)2311-7722 轉2846 |
廢棄物清理 |
廢管處 |
盧曉宜 |
(02)2311-7722 轉2653 |
環境檢測 |
環檢所 |
龔聖祐 |
(03)491-5818 轉2109 |
問題3:「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申請書」若塗改,如何處理?
答:依規定本申請書經塗改即失效。
問題4:「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申請書」中之「進口貨品中英文名稱」欄如何填寫?
答:
英文名稱應與 L.C.或進口報單一致。
中文名稱應與合約書一致。
如L.C.或進口報單有載明進口貨品附品、備品零件或配件則應詳細填寫。
問題5:「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申請書」申請項目過多,如何處理?
答:如申請項目過多,「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申請書」不敷書寫時,可於申請書附件「明細表」填寫。
問題6:環保署提供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的對象為何?
答:輸入歸屬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包含稅則第8479.89.50號及8479.90.20號)、第八十五章、及九十章之機器設備(零、配件在內)除農民、畜牧業及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外,其他使用機構得向本署申請用途證明書。
前項使用機構,以實際使用該污染防治設備或環境檢測設備者為限(零、配件在內),不包括承包商或進口商,但政府機關統一申購撥交地方機關使用者,亦為使用機關。
問題7:申請時,申請書份數須多少份?
答:申請人向本署申請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時,應檢具申請書乙份,並備已填妥之證明書四份送署,以加速行政流程。
問題8:進口貨品項目超過2項之填寫方式為何?
答:
進口貨品項目超過2項時,第1、2項請填於申請書內;第3項以上,請填於「申請書明細表」並蓋申請機關印信及負責人印章。申請書中,並請勾選註明是否有附表、附表頁數及申請項目。
證明書之填寫亦與前述相同,惟無需蓋申請機關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 發布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更新日期:
- 107-11-28
- 點閱數量:
- 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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