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必須在行政機關之處分書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備具訴願書向本署或原處分機關提起。
請注意!
訴願書要在三十日內送達本署或原處分機關,也就是以本署或原處分機關之收文日為準,而非以郵戳為憑,逾期則以不受理處理。即使訴願人再有理,除了極少數例外的情形,通常免不了敗訴。換句話說,請別讓權利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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