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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輸出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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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間有害廢棄物之越境轉移,係依循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規定辦理,公約主要目的為:減少有害廢棄物產生、避免跨國運送時造成環境污染及防止非法運送行為。我國雖非巴塞爾公約會員國,但仍積極參與公約相關事務,於我國管理法規落實公約精神。除要求輸出者應先取得接受國同意輸入許可,始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出許可外,有害廢棄物僅限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或與我國簽署雙邊、多邊協定之國家或地區。對於輸出入之事業廢棄物,亦針對其申報資料進行勾稽比對流向,確保妥善處理,並由海關協助邊境查核,以降低事業廢棄物違法輸出入之情事。

  我國參依巴塞爾公約規定,制訂國內事業廢棄物輸出入管制體系,包括配合公約研訂相關法規、加強海關、航港與環保人員專業訓練、簽署雙邊協定等。相關管理法規包含:「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申請程序如下:

  • 輸入:由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於輸出國裝船、輸入。其中屬有害廢棄物者,需由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 輸出:由產生該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或廢棄物清除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其中屬有害廢棄物者,需由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為協助國人瞭解巴塞爾公約內容及我國管理政策,本署建置「巴塞爾公約宣導網站」(https://basel.epa.gov.tw/),針對輸出入法規及常見疑義,製作問答集(https://basel.epa.gov.tw/qa_rule),提供民眾查詢並取得相關資訊。

發布單位:
廢管處
更新日期:
111-11-07
點閱數量:
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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