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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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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國以「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作為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物質回收再利用之管理法令,「廢棄物清理法」分別針對一般廢棄物(含應回收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相關產源、貯存、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機構、事業廢棄物物流向等管理進行規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針對物質之使用,依序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再使用、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明定相關事業環境友善化規範、公告再使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再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管理方式,以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

  考量美國、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立法趨勢,已朝向兼顧資源節用、分類回收及資源循環再生之綜合管理方式,配合資源永續利用之國家願景,以「資源永續立目標,循環利用創新局」為施政主軸,並研訂資源循環政策規劃,使我國朝向提升資源循環使用效率、能資源有效整合利用的方向邁進。

相關法規網址:詳細內容請至本署環保法規網頁

發布單位:
廢管處
更新日期:
110-05-19
點閱數量:
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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