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屬監造單位材料抽驗之試驗報告者,由監造單位自行判讀,不須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初判;屬施工廠商依據契約執行之材料檢驗或併同監造單位抽驗辦理之試驗報告者,則由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初判,再由監造單位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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