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垃圾強制分類)
本署自94年起推動垃圾強制分類,規定民眾應先將家戶廢棄物分為資源、廚餘及垃圾三大類,再分別交由清潔隊回收或清除。部份縣市或地區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措施,也有助於垃圾減量及分類回收再利用。
2.處理(焚化廠、掩埋場)
行政院於73年核定「都市垃圾處理方案」,初期以掩埋為主,中長程以焚化為主,由中央補助經費,積極推動地方興建垃圾掩埋場或焚化廠,期解決垃圾處理問題。由於垃圾掩埋場用地取得日趨困難,本署於80年訂定「垃圾處理方案」,明定「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為垃圾處理的主軸。為使垃圾焚化廠的順利興建,於80年6月訂定「臺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計畫」,由本署在臺灣省興建大型焚化廠。目前我國垃圾處理方式以焚化為主,兼顧妥善處理及能源回收,全國興建完成26座可回收電能的大型焚化廠,除了雲林廠及臺東廠之外,其餘24座均已投入運轉,營運中焚化廠設計處理量為24,650 公噸/日。
經過焚化後產生的剩餘物質(如飛灰穩定化物等)或不適燃廢棄物,仍須以掩埋做為最終處置。據統計我國垃圾掩埋場共計377處,包含營運中68處、封閉81處、復育197處、及其他(停用等)31處,目前營運中68處掩埋場總剩餘容量約385萬立方公尺。
- 發布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更新日期:
- 110-05-18
- 點閱數量:
- 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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